(3)用法文、英文书写时,按名字、地名、国名逐行次序填写,地名、国名用大写字母书写。
(5)用法文或英文书写以外的文字书写时,寄达国国名和地名使用中文或法文、英文(字母要大写)加注。寄件人名址如只用中文书写时,有必要用法文、英文或寄达国知晓的文字加注我国国名和地名。
(6)寄往日本、韩国以及港、澳区域的特快邮件封面收、寄件人名址可以用中文书写。
(3)如用通明窗信封装寄,通明窗有必要是长方形的,其长的一边应和信封长的一边平行。函件应适当折叠,使其在信封内有所移动时,收件人的名字地址仍能经过通明窗明晰显露。
(4)通明窗应该用在灯火下不反光的通明纸制成的名字地址仍能经过通明窗明晰显露。
